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共基础 > 法律基础 > 正文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2 00:19 分类:法律基础 浏览:954 评论:0


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现象的联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2.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①引导作用;②促进作用;③保障作用;④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同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②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③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④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法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根据。

三、法与道德的关系

1.法与道德的关系: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2.法与道德的区别:①起源的时间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具体内容不同,道德往往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④实现的方法和手段不同,道德实施依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国家强制力;⑤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四、法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是法律的首要内容。

人权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五、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从产生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存在。

2.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

3.从发展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程度。



取消回复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