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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2 11:04 分类:法律基础 浏览:467 评论:0


第七节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

一、商标法

1.商标的必备要件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特征。

商标的明显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明显性特征,如立意新奇,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明显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由使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2)变更: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转让: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二、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专利权人

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

专利权所有人:公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持有人:全民所有制单位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5.专利的申请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6.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著作权法

1.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著作权

(1)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①著作权人: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归属

①一般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②特殊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3)权利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权利的限制

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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