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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2 11:05 分类:法律基础 浏览:444 评论:0


第八节  合同法

 

一、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①含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构成要件: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③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①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构成要件: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约束的意思)。

③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撤回

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

(1)含义: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成立要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4)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生效

(1)含义: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生效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合同的无效、变更和撤销

1.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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