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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2 11:22 分类:法律基础 浏览:597 评论:0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一、概述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6)抚恤金发放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

①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参加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1.原告: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被告


行为者

被告

一般情况

一般机关

该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授权行政

被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

委托机关

原主体被撤销或职权变更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特殊情况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以所属机关名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名义,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自己为被告;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为

签名盖章的机关(形式标准)

经复议后起诉

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3.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程序起诉;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1.起诉

(1)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2)起诉期限的确定:

类别

具体说明

一般起诉期限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且在(应)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不履行法定职责

有履行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后,无履行期限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属紧急情况的立即可诉

人身自由受限

人身自由受限时间不计

不服复议决定或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2.受理: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3.第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①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庭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②以公开审理为原则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第二审程序

(1)上诉与上诉受理

上诉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案件的管理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査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②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二审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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