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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2 11:08 分类:法律基础 浏览:506 评论:0


第四节  国家赔偿

 

一、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权: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教唆、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是侵犯公民财产权: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物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赔偿的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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